推免动态
  

石河子大学2024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章程

 

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推免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接收推免生章程如下: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各招生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组成。接收推免生的具体工作由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

二、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学院的推荐工作细则、推免生候选人的初审、资格审查以及确定推免生名单等工作。

三、接收的推免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优秀,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优先接收本科学习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学校评定的各类特殊奖学金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原则上英语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外语专业推免生专业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专业外语四级以上。

外语为其它语种或托福、雅思、GRE等其他类型的申请推免学生,推免条件中关于外语的成绩要求,须达到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或国家专业外语四级相当水平(需提供3名以上高级职称外语专家的联名推荐材料)。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申请直博生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秀,一般应在本专业内名列前茅。特别优秀的生源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一般应具有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科技奖励、专利等)或各类省部级以上竞赛奖励。

3.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且有博士生培养潜质。在校期间参加科研、学术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者,及具有代表性科研成果者优先。

4.相关学院可结合学科特色制定其他相应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石河子大学接收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

(二)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的本科正式成绩单及成绩单扫描件(命名方式:证件号码_姓名)。

(三)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国家大学英语等级成绩单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学术工作成果复印件或证明。

(五)其他证明、申请材料。

五、接收专业

(一)普通推免硕士生

一般接收推免生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为:当年石河子大学硕士研究生推免招生专业目录中的招生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非全日制招生专业不接收推免生。

(二)跨学科推免硕士生

选拔具有多学科知识背景和突出科研潜质的优秀本科生,进行研究生阶段的跨学科联合培养,推进学科融合,提高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质量,鼓励优秀本科生跨学科推免。为保证学科交叉培养质量,学校根据本科生的专业背景和数理基础,经济、理、工、农、医、管理类学生可以推免到其他所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法、教育、文历史学、艺术原则上在这学科门类或相关专业学位类别内推免。

(三)直博生

具有博士招生资格且符合直博推免要求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专业可进行“直博生”招生。具体要求由相关学院参照学校推免条件定接收直博推免生细则并公布实施。

六、推免生申请办法

(一)申请人登录《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shzu.edu.cn/)下载相关表格,并将全部免试申请材料(见第四条)寄(送)至相关专业招生学院。

(二)我校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复试,复试时间安排在1017

七、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学校将拟录取名单在各学院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复试通知、录取通知、名单公示等工作将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八、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本科毕业不得列入就业计划,不得办理出国手续,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统考;如在入学前不能按期获得学士学位或必修课不及格或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九、如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取消申请人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后果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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